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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房产抵押贷款办理的流程

时间:2024-07-03 10:32:40 作者:admin 点击:

大渡口房产抵押贷款办理的流程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要的话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将尽力为您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文章目录列表:

1.重庆二手房贷款政策
2.重庆限购令下怎么买房
3.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流程
4.大渡口汽车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5.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章制度
6.重庆公积金首套房贷款

大渡口房产抵押贷款办理的流程

重庆二手房贷款政策

重庆购房政策2022最新

重庆本市户口和非本地户口买房条件

本市户籍:

1、首套房:在重庆无房无贷,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二套房:在重庆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三套房及以上:在重庆拥有三套住房及以上,全款;

4、公寓和商铺:公寓和商铺(40年产权)首付一律5成,只能商贷最长贷款年限10年。

非本市户籍:

1、外地人贷款买房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如果是全款,不必提供其他证明。

2、非重庆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纳税证名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手续不全算第二套房,银行对于异地贷款购房不仅要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还要收入证明和偿还能力证明。

重庆对三无人员在渝买房政策:(三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1、重庆取消三无人员限购,实际上,重庆目前对于三无人员不限购,全款还是可以随便买的,但是有其他限制政策;

2、重庆从2020年6月28日起,已正式出台对外地”三无人员“的房贷限制政策。也就是说,对不能提供连续1年以上的”重庆市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三无人员,银行不得对其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且每年要交最少千分之五的房产税;

3、若是属于外地”三无人员“,则在重庆购房不能按揭贷款,只能全款买房住宅,但是如果是买商业性质的比如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楼房,有些楼房是可以支持三无、正常办理贷款。

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1、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3、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重庆目前没有限购政策,但是重庆房屋是限售的,具体规定如下:

1、自2017年9月23日起,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2、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重庆最新房贷政策

商业贷款

2021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是自2020年5月起,LPR连续9个月未有变动。

目前重庆各大行的贷款利率如下,可做大致参考。

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必须是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5年;

7、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1、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2、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3、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异地公积金购买如何申请?

申请地点:申请购买一手房的直接将材料交给开发商办理就可以了。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需要去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办理网点。

申请程序:申请程序和本地公积金申请贷款是一样的。

申请材料:与本地贷款的材料是一样的,只是需要另外出具一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证明去哪开:向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缴存贷款情况后,即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额度

1、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3、可贷额度: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4、其他额度规定;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首付比例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2018年起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时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配偶参贷的,每笔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

重庆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1、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重庆商铺买卖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2、卖家支付:

(1)重庆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重庆房屋产价的0.05%。(3)土地税:可提供重庆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不能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可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为(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5.5%。不能提供上手票据的,为转让收入×5.5%;税费为差额的5.56%。

(6)土地出让金:重庆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重庆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重庆二手房首付几成

二手房的首付比较多,对于首付的费用很多人不太了解,不知道二手房的首付问题,对于交首付之后存在什么风险,因此应该多了解一些,有利于购买二手房子,可以让我们避免这些风险,买到一套适合自己的房子。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重庆二手房首付几成?一起去了解吧!

重庆二手房首付几成

重庆二手房首付一般是六成,具体如下,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重庆二手房首付风险

1、二手房贷款首付为增加业务数量,许多“房产中介”有为经济条件差、收入低的二手购房客户先行“垫付”首付款金额,之后等银行贷款发放后再向购房者索要“垫款”,并附带追要利息的行为,这为二手房客户以后偿还我行月供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2、短期来看,客户也办理了房屋抵押,月供也按时归还,一切相安无事,但随着“房屋中介”所要“垫款”及利息事件的发生,客户负担加重,其有限的资金会倾斜到“房屋中介”一方,银行的月供会被拖欠,时间长了,这样的客户会因压力大而“人间蒸发”。

小编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重庆二手房首付几成?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内容介绍后,您会对重庆二手房首付风险有更多的了解,后续若是有需求,也可以参考看看。

2018年,重庆二手房楼梯房可以按揭贷款不?房龄17年,银行贷款有房龄限制不?

可以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购房人年龄越大,最长贷款年限越短;所购房屋房龄越长,最长贷款年限越短,银行贷款对房龄没有限制。

一、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对象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3、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房屋购买价格的40%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金额不高于房产实际交易价格与银行认可评估价格孰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扩展资料:

二手房按揭贷款材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5、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

6、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7、抵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8、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9、户口本(夫妻双方)

10、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11、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单位出示)

12、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出示)

13、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

14、申请人的贷款银行活期存折

重庆限购令下怎么买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流程

重庆第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重庆二套房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的。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多子女职工家庭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5%。

拓展信息:

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

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其他额度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0%;

多子女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5%;

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重庆二套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但是仅支持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主城区包括以下: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主城区仅支持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

重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样的

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二套房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45万元。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50%。

扩展资料:

公积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于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并且即日起用。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使用配偶额度的话,额度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重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购买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购房套数的认定:

购买住房套数认定实行“认房认贷”的标准。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三、购买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60%。

重庆二套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吗

重庆二套房是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按揭贷款)办理须知》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贷款或贷记卡当前状态为逾期的,在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途径证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贷款审批;

重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1、具有本市户籍的。

2、地户籍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3、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怎样算二套房?买二套房首付几成?

银行规定的二套房标准是这样的,你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

二套房首付5成、6成以上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一、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二、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三、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四、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五、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六、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七、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诸东流。

扩展资料:

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仍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第三套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贷款政策

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

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按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大渡口汽车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重庆大渡口汽车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分为押车和不押车两种,押车类汽车抵押贷款相对无需押车类抵押贷款利率较低。不需押车类汽车抵押贷款,除利息外还需要支付保管费用等。

银行一般会对贷款车辆有车龄、行驶里程以及车辆估值上的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幺伍幺贰三个三貮伍留7/

门槛要低一些……请知晓!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规定缴纳税费。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状况、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

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鼓励商品房现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

(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项目或者按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名称,预售商品房位置、幢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

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总建筑面积,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商品房预售人需要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第十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

(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

(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

(一)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网上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的基本信息传送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预购人网上登记备案后可以到预售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领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预售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卖双方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交易双方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依法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从发放该项目按揭贷款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预售资金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由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监管。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售资金应当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持工程监理机构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证明,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出划款申请。未提供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

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预购人公示,供预购人查询和监督。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查阅相关资料的,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改变已经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必须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预售人经批准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权益的,预售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与预购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预售人改变合同约定,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依法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自申请转让之日起,停止预售。在批准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项目受让人再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重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预购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再转让双方应当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法律、法规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十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包括现房租赁和商品房预租。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让渡房屋使用权,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的;

(六)属违法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并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 第四十条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

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备案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聘用人员名册;

(四)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规定了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提交取得许可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相关示范合同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房屋买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网上签约。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员应当加入一个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未取得注册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统一承接后交由注册的执业人员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不得代为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定金和相关税费。

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支付交易资金,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的资产。

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应当向交易双方当事人公开,供交易双方当事人查询和监督。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执业;

(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收入;

(七)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转让、中介、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拍照、摄像、记录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在销售现场和办公场所公示违法行为、暂停楼盘销售、暂停其交易登记以及暂停其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等限制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预售许可、资质审批等予以限制。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由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拒不补办的,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按揭贷款发放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划款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房屋的;或者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已收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一)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

(二)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

(三)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第六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房地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停业整顿,对个人由原注册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资质。 第六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中,不遵守法定期限及程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市公共租赁房的交易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三)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

(四)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以在建的商场、铺面、市场摊点或者办公用房向社会公开招租和以在建商品住宅、公寓楼对外出租的行为。

(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六)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七)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八)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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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贷款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承办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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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不得连续脱缴超过3个月;

2.所购住房为家庭(夫妻双方)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房屋套数认定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房屋套数认定、经济收入和个人信用情况等符合补息贷款承办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征信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商品房,自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购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

5.家庭累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次数不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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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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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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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城镇自住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目前暂不支持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重庆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以自有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业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建筑装修人员、律师、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等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应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可贷额度

根据规定,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限额40万元,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2倍。

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60%。

其他额度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60%。

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所以说,在重庆我们能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就是取其最低限额。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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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人公积金缴纳分为三种方式,不同缴纳方式,贷款买房时间不一,可以自行选择。

办理条件:

缴存人已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的。

一、按月缴存2021-A产品

①缴存:需按月等额缴存,每月缴存一次,缴存期数不少于24个月(含),月缴存金额不低于180元,不高于3500元,缴存期内不可变更月缴存金额。

②贷款:连续缴存期数达24个月(含)以上,符合《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条件,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属于家庭(本人及配偶)首套住房,且符合重庆市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月缴存金额达3500元,最高可获得贷款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为申请贷款时近24个月个人账户日均余额的9.143倍,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缴存期数和月缴存金额核定。

二、一次型缴存2021-A产品

①缴存:需一次性存入缴存资金,缴存资金留存期限为24个月,缴存金额不低于180元,不高于43750元。

②贷款:缴存资金留存期限达24个月(含)以上,符合《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条件,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属于家庭(本人及配偶)首套住房,且符合重庆市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次性缴存金额达43750元,最高可获得贷款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为申请贷款时近24个月个人账户日均余额的9.143倍,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缴存期数和月缴存金额核定。

三、自由缴存2021-A产品

①缴存:可自由缴存,缴存次数不限,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180元,单笔缴存金额和每月累计缴存金额不高于76200元。

②贷款:连续缴存达6个月(含)以上,符合《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条件,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属于家庭(本人及配偶)首套住房,且符合重庆市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缴存达24个月(不含)以上,最高可获得贷款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为申请贷款时近24个月个人账户日均余额的3倍,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缴存期数和月缴存金额核定。

重庆公积金新政策2022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

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夫妻参贷的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二)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多子女职工家庭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5%。

(三)其他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0%;

多子女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5%;

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目前,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6%,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1%;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3.02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575%。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认房”方面,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时,只认中心城区的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时,认定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套数;

“认贷”方面,只将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

(二)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除该套住房及购买该套住房使用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外,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三)“三无人员”的认定:

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1.“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2.“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

(五)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

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网友提问

重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入口及方式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已开通中心城区置换贷款(商转公)受理线上预约功能。

各预约渠道及步骤:

(一)重庆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重庆公积金中心-微官网-便民服务-贷款预约-受理预约

(二)手机APP(点此进入扫码下载重庆市住房公积金APP):便民服务-贷款预约-受理预约

(三)网厅: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贷款预约-受理预约各渠道在“受理预约”中输入贷款相关信息,预约网点选择“交行民族路支行”、选择预约时间、时段,根据提示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即预约成功,预约成功后会收到“12329”短信提示,且在受理的前一日会有短信提示前往受理。

(四)具体受理地址:渝中区大溪沟人和街74号中雅大厦6楼(人和街小学对面);

(五)联系电话:023-63853620。

重庆购房政策2022最新

重庆本市户口和非本地户口买房条件

本市户籍:

1、首套房:在重庆无房无贷,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二套房:在重庆市拥有1套住房(无论贷款结清与否),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三套房及以上:在重庆拥有三套住房及以上,全款;

4、公寓和商铺:公寓和商铺(40年产权)首付一律5成,只能商贷最长贷款年限10年。

非本市户籍:

1、外地人贷款买房应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如果是全款,不必提供其他证明。

2、非重庆居民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纳税证名或交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手续不全算第二套房,银行对于异地贷款购房不仅要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还要收入证明和偿还能力证明。

重庆对三无人员在渝买房政策:(三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1、重庆取消三无人员限购,实际上,重庆目前对于三无人员不限购,全款还是可以随便买的,但是有其他限制政策;

2、重庆从2020年6月28日起,已正式出台对外地”三无人员“的房贷限制政策。也就是说,对不能提供连续1年以上的”重庆市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三无人员,银行不得对其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且每年要交最少千分之五的房产税;

3、若是属于外地”三无人员“,则在重庆购房不能按揭贷款,只能全款买房住宅,但是如果是买商业性质的比如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楼房,有些楼房是可以支持三无、正常办理贷款。

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市户籍?

1、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3、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重庆目前没有限购政策,但是重庆房屋是限售的,具体规定如下:

1、自2017年9月23日起,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2、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重庆最新房贷政策

商业贷款

2021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是自2020年5月起,LPR连续9个月未有变动。

目前重庆各大行的贷款利率如下,可做大致参考。

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必须是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5年;

7、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的本市或外地户籍职工),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主城区购买首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远郊区县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1、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2、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3、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异地公积金购买如何申请?

申请地点:申请购买一手房的直接将材料交给开发商办理就可以了。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需要去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办理网点。

申请程序:申请程序和本地公积金申请贷款是一样的。

申请材料:与本地贷款的材料是一样的,只是需要另外出具一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证明去哪开:向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缴存贷款情况后,即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额度

1、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3、可贷额度: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4、其他额度规定;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首付比例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2018年起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按时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配偶参贷的,每笔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公积金个贷共同借款人。

重庆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1、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重庆商铺买卖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2、卖家支付:

(1)重庆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重庆房屋产价的0.05%。(3)土地税:可提供重庆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不能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土地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可提供上手购房票据的,为(转让收入-上手票据价)×5.5%。不能提供上手票据的,为转让收入×5.5%;税费为差额的5.56%。

(6)土地出让金:重庆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重庆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重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是: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累计逾期6期以上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均可以。

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但是对于公积金贷款是有影响的;最直接的就是影响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和提取公积金贷款是无关的,也就是如果要想按照首套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是(家庭)名下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重庆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重庆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首套房:

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公积金贷款利率:2.6%;

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3.1%。

二套房:

五年期(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3.025%;

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3.575%。

注意:

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2023年1月1日前仍执行原合同利率,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3.1%。

二、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

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夫妻参贷的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二)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5%。

重庆: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可贷80万元,首套房首付最低两成

6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共计15项措施。

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方面,《通知》提到,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重庆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重庆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在渝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明确,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这也意味着,按照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期以上LPR为4.45%,不低于相应期限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来计算的话,重庆首套房的最低贷款利率可达到4.

好了,关于“大渡口房产抵押贷款办理的流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大渡口房产抵押贷款办理的流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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